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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初炳东,许海波.论贷款诈骗罪的认定[J].山东审判,2002(3):36-37.
作者姓名:初炳东  许海波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初炳东),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许海波)
摘    要: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贷款诈骗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本文认为,要将贷款诈骗罪的过程分为贷款的取得阶段和贷款的使用阶段,来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贷款诈骗罪的全过程,就会发现,那种骗取贷款,到手后大肆挥霍或者携款潜逃的,实践中是极少数,并且这种情况也是毫无争议地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能够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大多数行为人提出借款,是为了进一步利用贷款进行经营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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