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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所涉“借精生子”抚育费由谁承担
摘    要:王某、孔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1980年初夫妻双方与案外人丁某达成“借精生子”的协议,并分别签名立下证明书1份。同年10月,孔某生一女孩取名王莹。1988年3月孔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但对王莹今后的抚育费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莹系孔某与案外人丁某所生育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应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生活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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