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警察应该出庭作证
引用本文:刘川,廉长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J].中国刑事警察,2005(2):56-58.
作者姓名:刘川  廉长刚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摘    要:刑事警察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可以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而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且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因而主张主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及协助其侦查犯罪的警察不得同时为证人。我国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关于证人的界定,所以普遍的观点是将证人和当事人、鉴定人、公安司法人员区别开来。现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那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警察究竟应否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存在哪些障碍,警察作证制度应如何构建呢?

关 键 词:刑事警察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  立法  诉讼模式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