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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关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顾永忠.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关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
作者姓名:顾永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及"中国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关 键 词:再审案件  特殊程序  特别安排

Special Procedure Should be Specially Arranged
Gu Yongzhong.Special Procedure Should be Specially Arranged[J].Chinese Criminal Science,2011(2).
Authors:Gu Yongz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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