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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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挚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13(2):103-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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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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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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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重大项目培育项目《生态利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制度构建》的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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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损害意味着环境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内外部关系的损害。对环境损害的救济不是传统的损害赔偿机制能够解决的,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内外关系进行恢复。由于传统法律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有必要将环境修复作为一个新的管制工具和救济工具进行设计,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相关单行法中对其予以规定。环境修复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结构、功能,而且还应着眼于修复已经恶化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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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修复 环境损害 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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