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强险限额内之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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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圣霞.论交强险限额内之侵权责任[J].法制博览,2013(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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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圣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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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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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2012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交强险保险给付制度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Z-S201205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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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建了保险赔偿金额之内和金额之外的双重结构,即在保险赔偿金额之内,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可以抗辩的事由,即使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也不能免除。这就意味着没有规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机动车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受害人向真正侵权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的规定背离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有必要对厘清该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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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强险 限额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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