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几点设想 |
| |
引用本文: | 天津市司法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几点设想[J].中国司法,2004(10):92-92. |
| |
作者姓名: | 天津市司法局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300050 |
| |
摘 要: | 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司法部在贯彻《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公证体制改革要以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为前提。实践表明,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公证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价值体现的根本保证。完善公证制度应当坚持历史与发展的协调统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将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法律…
|
关 键 词: | 公证制度 中国 公证机关 《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业务 公证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