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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中院近五年审理走私微量毒品案件的调研报告
引用本文:张少凯,李晓琦.关于珠海中院近五年审理走私微量毒品案件的调研报告[J].广东法学,2010(3):44-51.
作者姓名:张少凯  李晓琦
作者单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在于追求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无条件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该条文的合理性?本报告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2007年五年中审理的走私毒品案件为研究样本,以刑事一体化为研究范式,通过数据归纳、分析,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中找出走私微量毒品案件的犯罪事实特征,并以此为基础研究该类犯罪的刑法规范特征、刑罚适用及其内在关系的协调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法与路径。

关 键 词:走私  微量毒品  刑事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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