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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制度之建构
引用本文:白云锋.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制度之建构[J].行政法学研究,2024(1):17-27.
作者姓名:白云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应急行政中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豁免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2CFX05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有应急行政责任体系侧重于客观归责,易导致责任承担不公平,也不利于激励执法者积极履行应急行政职责。紧急情况下,公职人员自由意志受到压缩、行为非难可能性降低,应急行政问责必须考量行政环境的变化,确立责任主义、配套均衡的追责与免责机制。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包括“紧急不能作为免责”与“紧急善意履职免责”两类,存在紧急情况下不具备认识可能性、作为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与善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免责事由。作为客观前提的“紧急情况”,包括法律上的紧急情况和事实上的紧急情况两类。作为主观状态的“善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以介于公众理性与专家理性之间的官员理性为标准。总体上,应急行政责任豁免条款的内容可以拟定为:公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但出于善意目的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突发事件应对法  监察法  政务处分法  执法激励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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