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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监督法七大关键词
作者单位:
《人大论坛》记者
摘 要:
听取和审议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关 键 词:
监督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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