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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协调
引用本文:杨庆国.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协调[J].重庆行政,2006(3).
作者姓名:杨庆国
作者单位:重庆工业管理学院
摘    要:一、问题的由来2005年10月27日,我国《公司法》修订完成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仍然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三部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经营机构,而监事会则主要发挥监督职能。但在新《公司法》中就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独立董事制度本身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在没有设立监督机构的“单一董事会”框架下试图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来解决对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职能实际类似于绝大多数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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