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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独”分裂活动的刑法惩治
引用本文:彭莉,姜韬林.论“台独”分裂活动的刑法惩治[J].台湾研究集刊,2023(4):13-27.
作者姓名:彭莉  姜韬林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研究”(20ZDA097);
摘    要:2016年5月民进党再次执政后,打着“维持现状”的幌子,变本加厉推行“渐进台独”路线,姑息纵容岛内分裂势力,私主体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现象日趋猖獗,为此,应强化对“台独”活动的刑法惩治,以实现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内部的协调。“台独”分裂活动所涉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岛内一般性的犯罪不同,国家刑法对其不仅具有刑事立法管辖权,也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为了更好地运用刑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金主实施惩治,应从法理上合理界定“台独”顽固分子,破解背叛国家罪的逻辑矛盾,以及重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原则。

关 键 词:“台独”  刑法惩治  刑事管辖权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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