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适用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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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小军,林楸玲.新刑诉法适用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3(7):225+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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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小军 林楸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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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沙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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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工作和配合,实现最大化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而且也要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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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诉法 未成年人 检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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