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 势在必行 |
| |
引用本文: | 周丽萍.宪法司法化 势在必行[J].团结,2003(2):20-23. |
| |
作者姓名: | 周丽萍 |
| |
摘 要: | 一、实现宪法司法化,保障宪法权威性 所谓宪法司法化,是指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诉讼,法院以宪法的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判案,即宪法自身具备可诉性。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冒名顶替上学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被
|
关 键 词: | 宪法司法化 宪法权威 中国 司法审查 宪法理念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