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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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和明,刘平.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的认定[J].人民司法,1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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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和明 刘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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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夏和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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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东省莒县酿酒厂生产的“喜凰牌”喜凰酒,质量稳定,价格低廉,瓶贴装璜好,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尤其是在东北三省和北京密云县等地,多年来畅销不衰。山东省文登市酿酒厂在一次订货会上获得了一张莒县酒厂的“喜凰牌”喜凰酒商标瓶贴,便将该商标瓶贴送到莱州市彩影厂加工。彩影厂根据文登酒厂的要求,将喜凰酒商标瓶贴上的“喜凰牌”圆圈图形商标,改为“天福山牌”圆圈图形商标(该圆圈图形商标只占整个商标瓶贴的1.6%左右,很不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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