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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引用本文: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J].法学评论,2001(2).
作者姓名:孙世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关 键 词: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条约  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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