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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
引用本文:徐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J].电子知识产权,2003(11).
作者姓名:徐瑄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    要: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从衡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机制。其中,鼓励公开的机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机制。违反对价与衡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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