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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中诈骗问题的认定
引用本文:王岚.对事中诈骗问题的认定[J].天津检察,2006(2):24-25.
作者姓名:王岚
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3年5月5日,被告人王建春以能够进口印度铁矿粉的名义,与天津信恒商贸有限公司苗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6月30日之前付货,并收受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后被告人王建春将其中140万元划入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开立进口铁矿粉信用证。同年7月10日,因进口印度铁矿粉业务未成,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将140万元退给上海福莱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后被告人王建春将该款先后购物及大量提现用于挥霍。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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