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一、石刻铭文与法律史料的关系 中国石刻与金文同时产生,但遗存下来的殷商刻石却很少。秦汉以后,铭刻文字有舍金重石的发展趋向。秦始皇时曾巡游各地刻石“颂秦德”,“表垂于常式”,彰明其文治武功和法令制度。东汉时石刻文字增多,石刻形式多样,除碑刻外,刑徒砖、买地券、画像石等也流行一时。魏晋两朝屡申立碑之禁,南朝相袭不改,于是立碑成了埋铭,墓志获得充分发展。隋唐宋以后,碑刻颂辞、纪事已深入人心,并得到官府的提倡,在国家法律中,甚至出现有“护碑”的条文。《唐律疏义·杂律》“毁人碑碣石兽”条称:“《丧葬令》:‘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立碣。茔域之内,亦有石兽。’其有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宋代以降,民间的各种应用石刻日益增多,石刻文字的篇幅和内容都有所增加。因此时及以后的碑刻文字资料内容丰富,多被世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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