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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民行检察 依职权监督职能
引用本文:陈长均.应强化民行检察 依职权监督职能[J].政府法制,2012(36):58-58.
作者姓名:陈长均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法律规定,存在抗诉事由时检察机关有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办理抗诉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一直都非常注重民行抗诉案件的办理,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办理抗诉案件上。但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仅靠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是否有抗诉事由,然后决定是否抗诉,却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行提起抗诉的职能。

关 键 词:民行检察  监督职能  抗诉案件  检察机关  职权  行政检察监督  法律规定  行政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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