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民行检察 依职权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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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长均.应强化民行检察 依职权监督职能[J].政府法制,2012(36):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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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长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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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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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规定,存在抗诉事由时检察机关有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办理抗诉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一直都非常注重民行抗诉案件的办理,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办理抗诉案件上。但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仅靠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是否有抗诉事由,然后决定是否抗诉,却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行提起抗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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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行检察 监督职能 抗诉案件 检察机关 职权 行政检察监督 法律规定 行政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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