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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民法史研究的贫瘠之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一个学术史的省思
引用本文:段晓彦.近代中国民法史研究的贫瘠之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一个学术史的省思[J].海峡法学,2013,15(2).
作者姓名:段晓彦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研究”,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民法近代化再研究: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考察视角”,2010年福建江夏学院院级课题青年项目“民初大理院民事审判依据研究——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中心的考察”
摘    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的“实质民法”,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代民法史研究的既有成果主要从局部和静态层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且长期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并未充分认识;二是对其由来、名称、内容和性质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均认识混乱.对该论题的研究应力求宏观定位与微观考察、立法史和裁判史相结合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全面专门研究,以期达到探寻真相并重新定位、展现发展路径和客观评估价值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目标,从而对近代民法史研究进行廓清、丰富和提升.

关 键 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近代民法史  研究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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