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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价格歧视行为主体的再思考——以市场力量为视角
引用本文:叶高芬.违法价格歧视行为主体的再思考——以市场力量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3,15(2).
作者姓名:叶高芬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摘    要: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招致反垄断法的干预.作为一种可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价格歧视的违法性需要从行为主体等方面来判定,一般认为,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虽不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却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依赖关系,从而有能力强加不合理价格条件的特殊市场力量也不容忽视,因此,宜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建议将违法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规定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并分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两种情形进行认定.认定“相对优势地位”时,宜将经营者的交易相对方是否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作为重要依据.

关 键 词:价格歧视  行为主体  市场力量  相对优势地位  市场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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