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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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溪月.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J].法制博览,2013(2):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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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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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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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夺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以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在此,笔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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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夺 抢劫 携带 凶器 犯罪主观意识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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