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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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正权.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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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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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51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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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 ,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认定 ,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 ,社会的利益关系和价值标准都处在改变和重建的过程中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做出准确的判断 ,就更显重要 ,也更困难 ,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及其评价标准从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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