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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之行为效力
引用本文:江钦辉.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之行为效力[J].求索,2023(2):161-170.
作者姓名:江钦辉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及实践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2BFX003);;福建省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涉台民商法案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FBJG20190047);
摘    要:《民法典》第35条“除外条款”延续了原《民法总则》第35条“除外条款”的规定,与原《民法通则》第18条“除外条款”的规定相比表述更为科学和严谨。但同时又由于该款的规定相对抽象和较为原则性,导致在实践中对其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厘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之行为效力,司法实务和学界均存在有效、效力待定、无效三种观点。父母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有效,自无疑问。而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就代理权限而言属有权代理;就行为效力而言,不是效力待定而是无效。实践中,法院可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有权代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的裁判路径,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未成年人保护  抵押担保  效力待定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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