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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伤性血尿在人体伤害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问题
引用本文:樊军.浅析外伤性血尿在人体伤害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问题[J].广东公安科技,2005(2):71-72.
作者姓名:樊军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广东
摘    要:根据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镜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即构成轻伤,该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案例1:刘某于2001年8月21日被他人打倒在地,用脚踩其脊背,检验时看不到有软组织肿胀、皮下出血或皮肤损伤,但是血尿持续2周。案例2:赵某于2000年3月23日被他人打伤,于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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