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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探究——以所谓“双重故意”为中心
引用本文:黄旭巍.故意犯罪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探究——以所谓“双重故意”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1(4).
作者姓名:黄旭巍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醉驾肇事新论: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CLS(2011)D106
摘    要: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双重故意  无责任能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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