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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陈芳,郑景元.论提单的法律性质[J].法学评论,2011(4).
作者姓名:陈芳  郑景元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广东韶关大学法学院;
摘    要:长期以来,根据英美法系下提单是documental of title的经典表述,提单的法律性质一直被误译为物权凭证。然而,提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使命是转让和流通,提单的流转性正是源于财产交易高速流转的要求,形成于农耕时代以对财产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债权、占有等法律概念无法容纳提单的法律性质,只有形成于近代的以其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技术性设计满足了现代财产交易无极限的需求的大陆法系法律概念有价证券,才能吻合提单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运作机制,其发展机理与提单document of title性质认定如出一辙。因此,document of title和有价证券的内涵基本相通,将提单法律性质归结为有价证券,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提单视为document of title的性质不仅不相冲突,反而是殊途同归,并行不悖。

关 键 词:提单  法律性质  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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