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的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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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赓,李新林.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的社会责任[J].中国律师,2007(7):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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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赓 李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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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德合律师事所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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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社会各界不争的共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律师界能否更好地担当起社会责任,决定着律师界能否回应时代召唤,使自身的社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赢得社会的更多尊重和信任,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我国的律师业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后,要再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也决定于律师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能否更好地担当起社会责任。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受到破坏,公平正义不能彰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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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 律师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决定》 中共中央 伟大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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