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之虞”,抑或“显著性受损之虞”?——对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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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聪颖.“混淆之虞”,抑或“显著性受损之虞”?——对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再思考[J].河北法学,2012(10):9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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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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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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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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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 侵权标准 混淆 显著性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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