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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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明,邹玉玲.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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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明 邹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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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管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40(于明),北亚实业集团运输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01(邹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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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从规范本身讲是清楚、明确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该条文的内在含义作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就势必出现或轻纵犯罪或罚不当罪的弊端.在对史某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就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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