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法中的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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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月英.试论新刑法中的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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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月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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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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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犹如人的血液之于人,人无血液则无法生存,公司无资本则不能诞生,更无法存续。同时,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便成了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超出债务则无法受到清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就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决定其交易的范围和条件。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具有法定限额以上的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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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资本 虚伪出资 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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