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六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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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习根,桂晓伟.和谐司法六论[J].长白学刊,2008,5(1):6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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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习根 桂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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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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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学认识司法的内在精神和本质特征,是司法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基于此,着重探讨司法裁判性与服务性、独立性与监督性、职业性与大众性、被动性与主动性、中立性与倾向性、终极性与再启性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司法复合性质的剖析,力求实现其两两相应的和谐与统一,以"和谐司法"为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问方抓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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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 司法权 性质 |
文章编号: | 1003-5478(2008)01-0068-06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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