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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变动的边界
引用本文:王兆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变动的边界[J].重庆行政,2007(2):53-55.
作者姓名:王兆刚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一、相关概念的阐释按照通常的界定,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政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全部机构,是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总称。狭义的政府仅限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本文所提及的政府是狭义上的政府。非营利组织一词的使用还不规范,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最受认同的是萨拉蒙教授用结构运作定义所界定的,认为只要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特性的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严格按照萨拉蒙教授的定义,我国完全意义上非营利组织几乎没有,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许多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虽不完全具备上述的特征,但在性质、功能、组织特性等方面与其极为相近,或者将逐步发展成非营利组织。我国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工商注册而实际具有非营利组织特征开展公益活动的组织。本文所使用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边界,也就是界限,该词包罗万象,不仅包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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