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这笔烈士褒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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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希星.如何处理这笔烈士褒扬金?[J].中国民政,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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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希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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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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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1997年6月12日,赵青为捍卫教育方针,维护教学质量,被犯罪分子杀害。1998年8月28日,福建省政府批准赵青为烈士并将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交给赵青父母赵XX、陈XX。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在区民政局对烈士家属发给了抚恤金,并于同年12月,区民政局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烈士家属再发褒扬金10000元,并召集烈士父母及配偶林某协商褒扬金的具体发放办法,双方均同意将10000元褒扬金分别捐献给两所小学。1999年元月,烈士配偶林某电话告知区民政局,称自己作为烈士女儿的第一监护人有权决定把褒扬金留给烈士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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