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法的提出——兼论商事通则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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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婧 顾长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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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秦皇岛市,06600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系,秦皇岛市,06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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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事通则是民商合一或分立争议的复活,其面临的困境表明,商法的体系化和补缺不应依靠商事通则,而应在坚持民商真正合一的大趋势下,不仅实现商法内部的体系化,而且要实现民商的高度体系化。市场主体法是实现民商高度体系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市场主体法的立法应定位在民商兼顾,侧重商法的方向上。其价值在于将真正结束民商之争。形成合力,迎接民商对话时代,开启民商对话机机制,促成民商合作,实现民商共赢。当然这需要包括法学家们在内的所有法律人的勇气、智慧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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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主体 商事通则 高度体系化 民商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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