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管协议对抗效力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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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寅生,陈罗兰.共有物分管协议对抗效力刍议[J].研究生法学,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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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寅生 陈罗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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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清华大学法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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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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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按份共有 分管契约(分管协议) 对抗效力 小区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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