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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获取收益等于交付使用?
引用本文:俞兆洪.产权式酒店:获取收益等于交付使用?[J].浙江人大,2006(4).
作者姓名:俞兆洪
作者单位: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摘    要:2004年6月20日,刘海洋与某风景区的产权式酒店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产权式酒店应于2005 年2月20前将房屋交付给刘海洋,逾期不交,则按已付房款50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04年6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回租合同》,约定刘海洋将该房屋回租给产权式酒店使用,每年租金为购房款的6%。合同签订后,刘海洋将购房款 50万元支付给产权式酒店,支付时扣除了一年租金3万元,实际支付47万元, 2005年2月20日,产权式酒店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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