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获取收益等于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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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兆洪.产权式酒店:获取收益等于交付使用?[J].浙江人大,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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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兆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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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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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6月20日,刘海洋与某风景区的产权式酒店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产权式酒店应于2005 年2月20前将房屋交付给刘海洋,逾期不交,则按已付房款50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04年6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回租合同》,约定刘海洋将该房屋回租给产权式酒店使用,每年租金为购房款的6%。合同签订后,刘海洋将购房款 50万元支付给产权式酒店,支付时扣除了一年租金3万元,实际支付47万元, 2005年2月20日,产权式酒店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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