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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兼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0~81条
引用本文:张龙,吴军良.论取得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兼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0~81条[J].政法论丛,2004(1):46-50.
作者姓名:张龙  吴军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张龙),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315020(吴军良)
摘    要: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同 ,各自的时效期间也应有其各自的运行模式。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是对时效期间进行的否定 ,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是对消灭时效期间进行的否定 ,即消灭时效期间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时 ,即阻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当有客观情况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 ,消灭时效中止 ;当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不必行使权利的情况 (义务人承认 )时 ,消灭时效中断 ,以变相延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同样 ,对取得时效而言 ,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是在时效期间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时 ,阻止取得时效的进行。即当占有人丧失合格的占有体素和心素时 ,时效期间中止或中断 ,以变相推迟占有人取得权利的时间。由于消灭时效期间和取得时效期间赖以开始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同 ,因此 ,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应当有各自不同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可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完全套用于取得时效 ,本文对此给予了简单的评述。

关 键 词:时效  中止  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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