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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收受他人钱财并帮助他人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薛培,胡继恒.税务人员收受他人钱财并帮助他人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6):109-112.
作者姓名:薛培  胡继恒
作者单位:[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在某市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00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与房屋中介人员李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

关 键 词:偷逃税款  他人  税务人员  二手房交易市场  犯罪嫌疑人  行为  钱财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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