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吴庆宝,贾纬,沙玲.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
作者姓名:吴庆宝  贾纬  沙玲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摘    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