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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及"责令退赔"辨析
引用本文:刘志德,刘树德."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及"责令退赔"辨析[J].法律适用,2005(4).
作者姓名:刘志德  刘树德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 (刘志德),湖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
摘    要: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等等。此处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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