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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初步完善
引用本文:程相鹏,周文伟.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初步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102-105.
作者姓名:程相鹏  周文伟
作者单位:1.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13000
2.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山东曹县,274400
摘    要: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争论的焦点不应当是存废,而应当是如何加强和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保留,这是由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的。具体可从七个方面完善:第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同时严格限制使用程序、范围等;第二,将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改为24小时;第三,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拥有拘留与逮捕的执行权;第四,重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第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第六,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实行严格分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诉讼法律关系和上级检察机关监督诉讼程序化;第七,设置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以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侦查权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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