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 |
| |
引用本文: | 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112-124. |
| |
作者姓名: | 张新宝 明俊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71 |
| |
摘 要: | 对于医疗过失之证明,不能直接适用一般之过错侵权责任,令原告(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采用特殊之规则以减轻患者一方关于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为衡平医患双方之权益,削弱医方在医疗诉讼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对医疗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方就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未来的民法典制定应当吸收过错推定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可灵活运用多种规则来分配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
|
关 键 词: | 医疗过失 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6)04-0112-13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26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