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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
引用本文: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112-124.
作者姓名:张新宝  明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71
摘    要:对于医疗过失之证明,不能直接适用一般之过错侵权责任,令原告(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采用特殊之规则以减轻患者一方关于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为衡平医患双方之权益,削弱医方在医疗诉讼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对医疗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方就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未来的民法典制定应当吸收过错推定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可灵活运用多种规则来分配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

关 键 词:医疗过失  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4-0112-13
修稿时间:200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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