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以犯罪论处”说开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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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连凯.从“不以犯罪论处”说开去[J].中国监察,2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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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连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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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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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某报载:53岁的潘监如和30多岁的妻子钟某(略带残疾)带着两儿两女一直以拾荒、乞讨为生,生活艰难。2005年1月,潘监如将满两个月的亲生儿子以10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被抓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监如卖儿主要是因生活所迫,如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包括其被解救回来的孩子在内的家人,将会失去生活依靠,雪上加霜。因此,检察院决定,犯罪嫌疑人因生活困难作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要求警方撤回此案。警方收到检察院决定后将涉案嫌疑人释放。潘监如卖儿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法可依。然而,检察院并未简单地依法论处,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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