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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可以起诉的行政不作为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具体行政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对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诸如拘留、罚款、没收财物等,不难把握和理解;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独特之处,尽管《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明确了可以起诉的几种不作为,但对此如何理解、认定和处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此概念、特征、认定与处理,作一粗略的探讨.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例如,消防机关具有预防、扑灭火灾的法定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设施及公民住宅发生火警请求消防机关救护,若消防机关不予答复或不前去救护,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表现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予履行.这是作为与不作为的最显著差别,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第二,它是一种违法失职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取得某种权利保护其某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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