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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引用本文:陈朝阳.保证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J].法学,1994(2).
作者姓名:陈朝阳
作者单位:厦门中级法院
摘    要:本文就保证人的诉论主体地位问题之——保证人能否单独为被告作一些粗浅分析。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常有三种情形:第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二,仅以主债务人为被告,而把保证人排除在外;第三,仅以保证人为被告,而不以主债务人为被告,对第一、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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