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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曹守泽,商喜杰.浅议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山东审判,2002(3):17-18.
作者姓名:曹守泽  商喜杰
作者单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守泽),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喜杰)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就是《消法》根据《民法通则》中“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形式要求,结合发生在消费领域中较为常见和普遍的利用欺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专门规定的加罚性加重处罚。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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