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与其国内关联企业主体资格混同时的合同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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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解鲁.外国公司与其国内关联企业主体资格混同时的合同责任认定[J].山东审判,2005,21(3):11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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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解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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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法律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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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原告:青岛某纤维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2002年至2003年6月间,原告从事进料深加工布料业务,原告分32批将其加工的布料交付被告并申报了出口,被告在原告交付布料后,分别就上述货物申报了进口,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货物价值372202.33美元。被告为韩国B公司的独资企业,且韩国B公司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期间,韩国B公司分10次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26003.90美元。2002年至2003年6月间,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该计划书载明:自6月起至11月止六个月期间,被告将每月分两笔支付原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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