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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的提法不宜再继续使用
引用本文:任林峰.“司法腐败”的提法不宜再继续使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4):35-36.
作者姓名:任林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233
摘    要:“司法腐败”的提法这几年在媒体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虽然其用意在于揭露和打击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维护司法公正 ,但由于其语域范围过于宽泛 ,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不好的社会效果。一、“司法腐败”的提法不够准确“不被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腐败是权力的腐败 ,制约是对权力的制约。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对象应是权力和掌握权力的人。近几年来 ,媒体在论述“司法腐败”时 ,也都是以个别案件的枉法裁判和个别法官的不廉行为为根据的。而“司法腐败”把权力腐败与权力部门相混淆 ,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与司法制度的需要完善相混淆 ,是从个…

关 键 词: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  腐败现象  打击  范围  社会效果  实际  媒体  产生  语域
文章编号:1008-4525(2001)04-0035-02
修稿时间: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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