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的提法不宜再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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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林峰.“司法腐败”的提法不宜再继续使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4):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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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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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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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腐败”的提法这几年在媒体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虽然其用意在于揭露和打击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维护司法公正 ,但由于其语域范围过于宽泛 ,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不好的社会效果。一、“司法腐败”的提法不够准确“不被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腐败是权力的腐败 ,制约是对权力的制约。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对象应是权力和掌握权力的人。近几年来 ,媒体在论述“司法腐败”时 ,也都是以个别案件的枉法裁判和个别法官的不廉行为为根据的。而“司法腐败”把权力腐败与权力部门相混淆 ,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与司法制度的需要完善相混淆 ,是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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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 腐败现象 打击 范围 社会效果 实际 媒体 产生 语域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1)04-0035-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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